#成都供卵费用 成都供卵试管助孕# 微幸:【备孕背景】本人一月份结婚,由于和老公不想要出生在冬季的羊宝,于是从四月份开始备孕,九月份备孕成功!原本以为不避孕就能怀孕,没想到宝贝计划如此漫长。
期间经历过排卵期出血,月经不调例假提前七日造访,吃药促拍卵月月失望,那失望的心情让我和老公一度都怀疑自己有问题了!
【失败原因】四月份例假结束后不避孕,出现排卵期出血,出血长达八天,备孕自然失败。
五月份例假提前7天到来,那天上吐下泻到了医院,医生都怀疑是怀孕孕吐,一验血没事。
六月份就开始检测卵泡。本人是不情愿去的,因为我感觉自己之前例假不正常,怕状态不好,不适合怀孕。而老公确觉得再不备孕就晚了,周围人都当爸妈了,所以备孕状态很关键。
七月份又去检测卵泡:医生都问,你们结婚很长时间了吗?怎么这么紧张要孩子。开了克洛米芬,建议同房后,天天看,测zzy,套症状,大姨妈如期而至。跟老公讲时,我能感受到老公的失落。
总之,备孕一定要有好状态,好体制。不要刻意,不要紧张。姨妈如期华丽丽而至。医生看我心态不好,建议不要继续检测了。说越刻意越紧张反而不利于排卵。
八月份,老公偷偷的检查精液,后来告诉我没有问题,我检查个支原体和白带常规检查,医生说有点炎症。不影响怀孕。
【成功备孕】这次感谢老公,终于放轻松,也不逼我吃叶酸,也不带我去检测卵泡,让顺其自然。也感谢老公的奶奶。她希望自己能够见到大孙子的后代,问我什么时候来例假,
【例假期间天天早上给我做红糖鸡蛋】。虽然最不喜欢吃鸡蛋,但老人一片心意,就喝了,而且也没想象那么难喝。#成都供卵费用 成都供卵试管助孕#
传送门【成都供卵费用 成都供卵试管助孕】备孕5个月,宝贝计划,成功升级(下)
柬埔寨皇家生殖遗传医院(简称RFG)其先进的实验室技术、强大的医疗团队,在海外辅助生育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每年为数以万计的家庭带去生育希望。目前位于柬埔寨首都金边的皇家生殖遗传医院是当地规模最大的生殖机构,其年周期数量远超其他生殖机构数量总和。
东莞一对夫妇再婚后未能生育,求子心切的两人找到“专业人士”代孕,可尝试了三次均以失败告终,不仅钱花出去了,生育能力还受损,为此,夫妇俩将“专业人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孕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最终判令提供代孕服务一方向委托代孕的夫妇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夫妇花30多万找代孕
换来生娃梦破碎
赵先生和文女士再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俩四处寻医问诊仍未果。2018年5月,赵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谢先生和杨女士夫妇,两人表示可向赵先生夫妇提供代孕服务。2019年2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赵先生夫妇按要求陆续支付了代孕费用30多万元。
随后,赵先生和文女士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促排取卵、取精等试管婴儿准备工作,杨女士也选好了合适的代孕妈妈并成功受孕。但在怀孕5个月时,因产检结果不理想而引产。之后,杨女士又找了两位代孕妈妈,但均以受孕失败告终。
心灰意冷的文女士去医院检查,发现其卵巢储备功能下降,严重影响生育能力。于是,赵先生将谢先生和杨女士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由谢先生和杨女士返还其代孕费用并赔偿其损失共计113万余元。
赵先生认为,对方自始至终都称自己是专业从事代孕服务,还有专业机构和成功案例“背书”,但实际上却没有资质,第一次代孕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实施,造成代孕妈妈腹中胎儿夭折,其妻子也因此遭受身体和精神双层重创,生育能力严重受损。
对此,杨女士则表示,赵先生夫妇支付的代孕费用都已支付给相关人员,未能代孕成功是文女士的年龄和身体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
法院认定代孕合同无效
双方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从事代孕有关行为不仅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诸多问题,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更已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各方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对因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代孕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但仍签署案涉合作协议并积极实施,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赵先生夫妇已付款为362423元,代孕已支出的费用为292041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扣除赵先生夫妇应负担一半费用即146020.5元,谢先生、杨女士还应向赵先生夫妇返还216402.5元。同时,对于因履行涉案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金额后,判决谢先生、杨女士向赵先生夫妇赔偿15000元。
法官说法
代孕违法,切勿逾越法律红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订立有关民事合同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因此,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代孕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仍有不少人基于种种原因违法寻找代孕服务。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杨丽华提醒,广大群众和相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切勿逾越法律红线。无法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通过领养、认养、资助孩子的方式,满足抚养儿女的情感需求,实现成为父母的愿望,将自己的小爱变成对国家、社会、人类的大爱,收获丰盈完满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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